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陈庭芳 谢嘉琳)窃贼专盗寺庙功德箱与供品,以为只是损耗些许功德,多次跨地行窃不以为意,殊不其行为早已触犯刑法。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老人伍某某心生贪念,怀揣一把断线钳,辗转怀化市多处寺庙,连续四次实施盗窃,堪称“寺庙常客”。不管是供台上的零食、功德箱里的香火钱,还是普通信众的手机现金,他都收入囊中,累计窃取财物总价值1583元。2025年5月1日凌晨,伍某某趁着夜深人静,窜至洪江市华某庵,拿出提前准备的断线钳剪断庵堂挂锁,悄悄潜入大殿,偷走了供台上的糖果、饼干等供品。2025年5月14日深夜,不甘只偷零食的伍某某来到鹤城区菩某寺,暴力剪断多殿门锁,挨个撬开功德箱,盗走现金1200余元,将众人的香火钱据为己有。2025年5月18日晚,伍某某再次作案,潜入中方县东某寺,直接将整只功德箱偷走,取走箱内380余元现金后,随手将功德箱丢弃在路边,行径十分恶劣。2025年5月19日凌晨,伍某某又潜入中方县金某寺,剪锁入殿后,偷走信众杨某的一部手机及3元现金。
2025年5月23日,民警在客车上成功抓获伍某某,当场查获作案工具断线钳1把、剩余赃款293.9元。归案后,伍某某深知自身错误,全程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且主动积极退缴赃款,配合警方及法院工作,无任何抗拒、狡辩行为。
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伍某某退赔怀化市鹤城区菩某寺人民币四百八十九元一角;三、在案扣押的犯罪工具断线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理
很多朋友可能会疑惑:为何本案仍需定罪?老人生活困难、认错态度好,能否免于处罚?这里给大家讲清法理逻辑。
从案件定性来看,伍某某虽属于高龄、无劳动能力群体,因认知薄弱、生活所迫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远小于蓄意、惯常盗窃人员,但其短期内四次实施盗窃行为,符合“多次盗窃”情形。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其曾有盗窃前科及行政处罚记录,本案盗窃金额依法达到“数额较大”入罪标准,已然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伍某某年事已高,认知辨识能力衰退,无劳动能力、生活拮据,是诱发违法的主要原因,并非刻意恶意犯罪;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罪悔罪态度极佳,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最大限度降低了社会危害后果。
因此,本案判决严格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定罪、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身体条件、认知水平、生活困境及悔罪表现,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彰显司法温情。
法官提醒
香火钱承载的是信众的善意与虔诚,寺庙供品、公共财物更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容侵犯!别以为偷点香火钱、零碎财物是“小事”,多次伸手、屡犯不改,小额偷窃照样触碰刑法红线。法律从来不纵容“贪小便宜”的陋习,一次侥幸可能无人发现,多次作案必定难逃法网。奉劝大家摒弃侥幸心理,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蝇头小利葬送人身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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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